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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增設「電子煙回收桶」之資訊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衛生保健組長

張貼日期: 2026-10-06 10:32:41 點閱: 13 (17826.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以及草案訂有1個月之緩衝期,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爰已於全國設「電子煙回收桶」據點,提供「持有」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

二、全程不記名:投遞時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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