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以及草案訂有1個月之緩衝期,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爰已於全國設「電子煙回收桶」據點,提供「持有」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
二、全程不記名:投遞時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
張貼日期: 2026-10-06 10:32:41 點閱: 13 (17826.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以及草案訂有1個月之緩衝期,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爰已於全國設「電子煙回收桶」據點,提供「持有」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
二、全程不記名:投遞時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