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1份,請協助周知並鼓勵符合資格者踴躍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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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 張貼者
教務處幹事
張貼日期: 2025-11-18 15: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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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 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 報名期間:自115年2月23日(星期一)起至115年3月23日(星期一)止完成系統報名作業,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連同應檢附文件,於115年3月30日(星期一)前寄至內政部移民署,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 獲獎名單公告:預計115年5月底。
- 申請對象:
- 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9款、第10款、第2項或第3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25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第5目、第8條、第10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15條第1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 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 第1款或第3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 新住民子女: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 核發獎項及金額:
- 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各種全國個人賽成績優異者,包括:運動、語文、音樂、美術、舞蹈)、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學業平均90分以上)及清寒獎(助)學金(學業平均70分以上)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
- 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請協助周知並推薦及鼓勵符合條件之新住民及子女踴躍報名,請於114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後將申請表以及相關佐證資料送交教務處註冊組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