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 張貼者 人事組員
張貼日期: 2025-10-20 16:07:32 點閱:24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10月7日府人力字第1140400259號函辦理。 二、旨案共修正7條條文,其中主要修正本細則第21條規定,重行規範指名商調之函商程序,係指商調機關函致擬調人員之原服務機關協商決定過調日期事宜,並明定函商程序辦理期限等。 三、檢附彰化縣政府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