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彰化縣114學年度第一學期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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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 張貼者
教務處幹事
張貼日期: 2025-09-05 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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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
二、 |
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滿6個月以上,現就讀本縣國民中學或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自強學生(不含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符合本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始得提出申請。 |
(二) |
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正、反面影本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請以A4紙張印製。 |
(三) |
自強證明: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請務必依要點所列文件提供佐證;如為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請依附件「學校證明書」格式送件)。 |
(四)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1份(請將等第成績換算成數字)。 |
(五) |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須為繳交申請書前一個月內申請者)1份。 |
(一) |
本獎學金須經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承辦人亦須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並於初審完畢後核職章,以維申請學生之權益。 |
(二) |
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印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戳章及承辦人員職章。 |
(三) |
國、高中部各年級清寒學生,成績及操行有符合申請資格皆可提出申請;除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外,其他都請導師填寫學校證明書,連同申請表一起繳交。戶籍謄本須為一個月內,因此最好提交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表/學校證明書(低收、中低收不用附)/戶口名簿影本請於114.10.01(三)前交到教務處註冊組彙整,其他學生證影本、成績及操行證明由教務處統一處理。
國一以及高一新生,請洽畢業學校申請113學年度第二學期成績證明書,分數須為數字而非僅有等第(本獎學金會進行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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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經複審通過之學生名單,本府將另函通知就讀學校轉知;本獎學金無論錄取與否,各項申請表件皆不退還。 |
六、 |
檢附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獎學金申請書以及學校證明書(請依照本文附件表格填寫,亦可洽教務處註冊組索取)如附加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