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8-06 16:25:39 點閱:4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5年7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50293242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請各機關(構)加強宣導,留職停薪人員仍具公務員身分,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未申請許可致無法出境。
三、檢附內政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