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3-27 16:25:41 點閱:23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5年3月20日府人考字第1150105007號函辦理。
二、為友善校園職場環境,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並維持公教制度一致性,爰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修正條文及其對照表說明,並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稱考核辦法)第4條第3項所定「事、病假併計日數」所應扣除假別之日數,亦應扣除「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另就考核辦法第4條第5項規定,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亦不得以「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身心調適假」,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