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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類別:人事室 張貼者:人事組員

張貼日期: 2026-03-24 10:31:12 點閱: 131 (另開新視窗)


檢送內政部函、申請表及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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